我在去年来康巴什当老师,现在还在试用期内,想要辞职。聘用合同合同上有这么一条“乙方再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现在教育局不放人,要让我交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放我的人事档案,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赢面大吗?
人
发表于 2021-02-27 10:17
向TA提问无论是法律还是合同都明确规定或约定在试用期你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因此你没有违约。没有违约当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还有一点我不是很明确,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可以理解为合同中规定了试用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约,所以我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我当下通知了就可以马上解约了是吗?
发表于 2021-02-27 18:03
向TA提问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委不会支持。你可以要求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教育局移交你的人事档案,胜率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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