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包括哪些范围?
人
发表于 2021-03-05 17:13
向TA提问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
(一)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
记而确定,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河称注
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
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
果。
(二)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
须,只能设立抵押之 担保方式。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
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i ]的抵押登记,规定
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
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是,可抵押之牲畜应
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
设立抵押。
(三)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
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
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
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并设立浮动担保。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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