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有哪些?
人
发表于 2021-03-05 17:46
向TA提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
人优先受偿。同-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
偿。当一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即:留置权- +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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