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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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3-08 16:37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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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二十五年前我丈夫的嫂在外省骗人被关押,她发了一封电报说是我老公做牢喊带4千元钱去,钱到是没带去,几天后知道是她嫂发的电报,他哥把电报撕了说是写他的名字写成了我丈夫的名字,故及到亲情我们就没追究此事,后来他嫂做了一些不可理喻的好多事,我现在想起诉他嫂当年电报的事,还能起诉吗?如可以起诉,他嫂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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