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的留置权是怎么规定的?
人
发表于 2021-03-16 1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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