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有铁路职工联系我们销售废旧道轨,并和我们一起以市场价销售了一批导轨,总价值元,给我们2000元劳务费。然后我们老板被以盗窃罪被铁路公安拘留,目前人在拘留所。
人
发表于 2021-04-06 09:09
向TA提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说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商务部和公安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颁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这些都是回收行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必须遵守的程序。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从严把关,从而发现所收购的物资是否属于生产建设中正常淘汰下来的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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