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是解放前单身去台湾,后来配偶离异,三个子女随母生活,且父子再无交往。2000年去逝。老家有其名下土地证的房子,法定继承人4人,即三子女,我是代位继承其母親。前几年拆迁时均不知情,拆迁补偿被堂家人骗领。后我上诉法院,三子女追加为共同原告,一审以法定继承纠纷判被告全部返回。二审以适用法律不当,改物权纠纷,认为台湾三子女未起诉及一直没参加诉讼,其实体权利不宜宣判。结果,被告仍然侵占四分之三的遗份,而且一、二审诉讼费各四分之三要我负担。我们认为四分之三应由我们代保管,诉讼费全部被告负担。如此向省高院申请申审可行吗?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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