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和合同,保单有效吗?
人
发表于 2021-08-03 15:37
向TA提问所有车险在有保险单的同时一定会有发票给客户,如果没有就在保险公司官网或服务电话上查询,只要保证真实性就可以,保险发票与理赔无关,不影响理赔自,2017年4月起,各保险送交的保单将不再包含纸质发票,此举不会影响办理保险批改和保险理赔等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发表于 2021-08-03 16:25
向TA提问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以人寿保险为例,其免责条款包括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即投保人或是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做出某些行为以期望获得理赔等8条。这也意味着,在保单免责条款所述情况下,保险人不予理赔,所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上面的免责条款。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保险人士指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实上,实践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怎样是明确说明,存在很大争议,司法判决也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免责条款的部分,还包括保险合同中从实质上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绝对地免除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法律效果的有关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发表于 2021-08-03 16:52
向TA提问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后的合同效力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程序
(1)投保人向保险人及时告知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情况;
(2)保险人进行审核,若需增加保险费,则投保人应按规定补交,若需减少保险费,则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要求,无论保险费的增减或不变,均要求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
(3)保险人签发批单或附加条款。
(三)保险合同效力变更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1)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发表于 2021-08-03 17:35
向TA提问保险合同成立首先要有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邀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然后保险公司还需要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章认可,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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