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受撤职、降职处分的干部,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处分期满不能恢复原来的职级职别待遇,我从2008年就是副科级,但是按照现在职级并轨政策从处分期满才算科员级别。那么处分之前的科员级别就不算了吗?公务员法上面也没有这样规定呀?求解
人
发表于 2021-07-30 16:44
向TA提问辞退不是开除公职。
辞退不是处分,是解除公务员人事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是对公务员不当行为的惩戒,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处分结果计入个人档案。
《公务员法》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发表于 2021-07-30 17:10
向TA提问行政记过处分的时间为12个月。所谓的行政记过处分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一种,比行政警告要严重一些,比行政记大过处分要轻。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
发表于 2021-07-30 17:54
向TA提问1.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2.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由企业决定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满后,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及新任岗位、职务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后,受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后,在评奖、晋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同时停发浮动工资
1.员工受行政、党、团警告处分停发浮动工资1—2个月。
2.员工受行政记过和党内、团内严重警告处分停发浮动工资2—3个月。
3.员工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及开除党、团籍(含留察)处分停发浮动工资3—6个月。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62条、第84条
发表于 2021-07-30 18:22
向TA提问《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1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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