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森防办对于森林草原火灾有没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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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1 14:03
向TA提问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人事部、林业部在《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的通知》(国森防【1989】21号)文件中,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范围主要是: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的监测和护林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批准人员入山和野外火源管理; (4)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专业队伍; (5)指导所在地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领导地方专业扑火队,统一指挥航空护林; (6)组织制定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其实施,管理有关设施设备; (7)坚持防火值班,掌握火情动态,编制扑火预案和指挥方案,参与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8)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授权行使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利; (9)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10)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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