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在遗孀是再婚的和原配子女间如何分配
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发表于 2021-06-19 20:15
向TA提问你好,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也要考虑生活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适当多分。
发表于 2021-06-20 15:47
向TA提问欢迎来所里咨询,或者来电话咨询
发表于 2021-06-21 11:53
向TA提问一般平均分配,有其他特殊情况可能会多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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