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原湘湖渔场受芙蓉区政府和湘湖街道办事处侵占几十年至今,通过指认企业老总,形成一股強大的利益网络,不政企分开,取消职代会,將权利玩弄于手中,让企业和职工糟受灾难,无数次申诉和信访都得不到解决,在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下,为什么不能得以实现的悲惨结局,光明在哪里?
人
发表于 2021-06-26 10:02
向TA提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发表于 2021-06-26 10:45
向TA提问我国《刑法》规定了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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