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0年6月投资了8万元给瑜伽馆,并签订了合伙人协议,作为合伙人可以在瑜伽馆教学并取得课程费用分成。但由2021年1月开始瑜伽馆以各种理由不安排上课,不安排我回去馆内。到2021年6月30日发现瑜伽馆人去楼空,负责人也不回复我信息,合伙人协议并没有解除,请问可以认定诈骗罪吗?

广东-佛山 发表于:2021-07-04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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