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一家校车公司,在今年4月8号交警大队查到了公司一台校车,检查中发现驾驶人未取得校车资格证,交警队当场暂扣了我的校车,并开据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作出了罚款驾驶人3000元和对公司罚款元决定,我认为在办理本案件的程序没有到位,一、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63条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违法较轻并及时的纠正了违法行为。三、没有造成不良的后果。请求律师我怎样来维权。谢谢!

湖南-怀化 发表于:2022-04-1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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