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你好:1.在行政赔偿案中法官将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联责任的人(非行政人) 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伪造撤诉申请书,违反撤诉的法律规定;3. 在庭审中从不提原告的证据,也不作质证。判决文书也不提原告的证据,也不对不采纳作理由说明(此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4. 免除被告举证责任,仅以被告口头否认所诉违法事实存在认定为事实;5. 驳回诉求不列举法律条款也不作说明理由。请问:以上5种现象属于枉法裁判,还是什么其他名词?如果以上所述的情况是真实的,证据是合法有效关联的,采信后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判决是否为枉法裁判?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23-11-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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