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我在嘉投上班,嘉投公司没有与我签劳务合同,嘉投公司也没有付我工资。2023年9月嘉投杨总又叫我到咨询公司四川嘉信公司上班,嘉信公司也没有给我签劳务合同,截止2024年9月,嘉信公司发了我18个月工资。我同学老陆到嘉投公司去要增加我在嘉投上班工资,嘉投公司不同意。9月20日老陆找到我说:嘉信公司与嘉投公司只签了(19个月)的有效合同工期。時间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嘉信公司己支付完我有效合同工期的工资。现嘉投公司不意增加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共计6个月工资。我继续上班,两家公司都不会再给我的工资了,所以现在回都江堰了,我没有在马尔康上班了。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依据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找两家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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