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完成后两年时间,企业未与叁股后留厂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1998年2月完成兼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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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并重组问题咨询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律师,有2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具体方案需要看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再做定夺。 尹律师微信yinyuqiang007
兼并完成后,以工龄折算服金叁股兼并企业,两年时间内兼并方都未与参股留职职工签订正式的职工劳动合同,且这部分职工大者拥有十年以上的工龄,按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高于无限期劳动合同职工,可是兼并方就是不跟这些职工签订物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这些职工退股,做一次性买断工龄并签署巜职工离职协议》,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过巜劳动合同》这一主题,只是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保交费手续移交给了个人。具体时间是:1998年3月完成兼事项,到2000年元月份完成全部职工的清退,对于不愿清退的职工就单方面以不上班为由作除与处理且没有什何补偿。就以上事由提出资询,肯请律师能给予专业的解答。谢谢!
兼并完成后,以工龄折算服金叁股兼并企业,两年时间内兼并方都未与参股留职职工签订正式的职工劳动合同,且这部分职工大者拥有十年以上的工龄,按劳动法的规定应该高于无限期劳动合同职工,可是兼并方就是不跟这些职工签订物劳动合同,并且通过各种手段迫使这些职工退股,做一次性买断工龄并签署巜职工离职协议》,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过巜劳动合同》这一主题,只是将原来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保交费手续移交给了个人。具体时间是:1998年3月完成兼事项,到2000年元月份完成全部职工的清退,对于不愿清退的职工就单方面以不上班为由作除与处理且没有什何补偿。就以上事由提出资询,肯请律师能给予专业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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