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乙将自己经营权范围内的产品用于抵押,双方有抵押物不得转让的约定,并进行了登记。丙去乙的店里购买了抵押物,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丙是否可以构成“正常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人
发表于 2025-04-12 21:40
向TA提问丙不能构成“正常买受人”,也不能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抵押权设立找北京律师,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尹律师,有20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具体方案需要看到相关证据材料后再做定夺,加尹律律师微信yinyuqiang007
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货物的方式合理合法,甲乙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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