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求教】《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都是公安部制定的,但是前者国务院转发了,就是行政法规,后者就是规章。而后者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那么,前者第十条(五),与后者第九条(五)不一致,在劳教制度废止之前,应该以哪个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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