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林某今年4月15日开始请病假。一直没有康复,未能回原单位上班。原单位是大型超市销售服装的。单位盘点,发现丢失货品。就以此为由不发给4月份的工资。林某在的时候,每天都有交接记录的。请病假期间丢失货品不应该由林某承担责任吧。现在应该怎么保障合法权益呢?

上海-杨浦区 发表于:2012-07-3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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