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有个叔叔因病去世了,留下一个小孩,现在无人照看。我伯伯想直接把孩子收养过来。我想问下,收养的具体手续是怎么样的?
人
发表于 2013-03-11 11:31
向TA提问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是要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那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具体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一般是: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
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发表于 2013-03-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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