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与员工签的有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有注明因工作需要会在福建省内进行位置调整,但是现在员工对工作的调动不服,我打算直接开除,这和合法吗?
人
发表于 2014-02-12 13:17
向TA提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须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发表于 2014-02-13 14:18
向TA提问存在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发表于 2014-02-24 15:41
向TA提问直接开除可能要支付赔偿金。可以来电咨询细节:13906033238杜律师
发表于 2014-02-24 18:12
向TA提问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满一年一个月工资。
发表于 2014-02-24 18:16
向TA提问情势变更的,可以解除。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