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今天公司宣布2012年国庆与中秋放假是5天,国家法定的是8天,我们在国家法定假期中多上了三天班。照此公司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我们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薪资(不调休)。但是人事部说没有此消息。经过初步协商后,公司领导还是坚持原有计划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公司是不是违法了?我们该怎么用实际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
发表于 2014-03-17 11:05
贵公司显然违法了,这点根本不用讨论~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 2014-03-17 12:14
您好,建议委托当地专业律师,收集好您目前所有的证据,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进行咨询。我们会给您做出专业的分析。免费咨询电话:18611502640 15311771260 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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