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状况的原因需要裁员,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3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失业赔偿金,这合不合理?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劳动者要向劳动仲裁起诉,公司知道后又想要其回单位工作或想办法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就是调岗。还有公司不想让这个员工走,就是给他降职降薪这个又合不合理?
人
发表于 2013-06-01 16:08
向TA提问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如对调岗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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