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公司于2011年7月注册成立,股东一人,2011年12月,该股东分别向a、b、c三人借款10万元,立借据并加盖公司公章,该股东于2012年4月去世后,其三个子女继承公司后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三个子女,2012年6月公司停产关闭,其三个子女把公司资产变卖一空,a、b、c三人为讨要借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公司还款及其继承人的连带责任还款,法院认为,公司已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其三个子女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合理吗?

北京-西城区 发表于:2013-08-21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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