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私企的员工,从2013年3月工作到2013年9月,通过3个月试用期,工作期间没有犯任何错误,只因老板个人原因逼迫我辞职,直接说:滚蛋。自我来到公司工作以来,老板从未与我签订合同,现在让我写辞职报告,否则不付我这个月的工资,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给我交了保险,我也有工作记录。
人
发表于 2013-09-30 16:24
向TA提问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事定力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期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若一个月后,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仍旧未与你订立合同的,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只要证明你确实在公司里上班,就能享受员工的待遇。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