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关于诉讼时效期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的时效是否有过期的时候?
人
发表于 2014-03-11 13:20
向TA提问新民事诉讼法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为一年: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为二年:
①《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①《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行诉解释》第4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关于新民事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
发表于 2014-03-11 15:22
向TA提问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2年以后你会丧失时效利益。
发表于 2014-03-13 14:24
向TA提问一般是两年。现在法院还是比较认可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的。因此,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1、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2、通过律师函的形式向对方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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