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潍坊市人民医院职业病科住院诊断是否患有职业病尘肺,住院结束后没有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程序不合法,住院前已经提交所需材料,不管诊断结果如何,我想让医院出具正规符合法律程序的诊断证明书,请问我该怎样去和医院商谈,医院不给出具合法吗?
人
发表于 2013-06-28 08:41
向TA提问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三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发表于 2013-06-27 22:38
向TA提问医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