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于2007年9月到某公司任仓库管理员。该公司要求与每个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石某和公司另一员工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满意,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后因石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石某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要求。石某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人
发表于 2013-07-11 20:16
向TA提问石某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单位可以让与他互换签名的那个员工出庭作证,并提供相对应的那份劳动合同,还可以对指纹申请鉴定,证明吴某蓄意欺瞒用人单位,他提出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表于 2013-07-11 23:55
向TA提问关键看证据。
发表于 2014-03-11 15:58
向TA提问你好,石某到底有无签订合同,另外石某与代签人之间什么关系,如未经石某授权或追认,该合同对石某无约束力。
发表于 2013-07-10 14:52
向TA提问若公司能够找到相应的证据,石某的要求不一定会获得支持
发表于 2013-07-10 20:25
向TA提问不会得到支持。
发表于 2013-07-11 15:14
向TA提问用人单位应当举证石某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用人单位以此理由可以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不需补偿,和支付二倍工资。证据就在你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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