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起,我江西省老家县政府要在县城老城区建设一条商业大街,2002年1月强令我签订拆迁协议,同年3月将我家房屋拆除。随后,建成了一条新街道,街道两边楼下是店面,楼上是商品房,我在县城外围新建房屋一栋。我旧居的地盘位于街面店后,正好有通道正对着,但只有我一家的旧居420平方米地盘一直闲置至今。说明当年我家旧居土地不是县政府规划建设用地,没有必要要我拆迁。2002年我家位于县城中心的32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的房屋和420平方米土地,仅得政府5.8万元补偿。请问:我房屋11年前被县政府错误拆迁,我该如何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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