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在酒店工作四年,签的合同是五天八小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是连续上了十天班(其中六天是夜班),提前两三天告诉经理身体不舒服,要给予安排休息,经理不同意,称无法安排,强制要求上班。后在上完十天班后,因实在无法坚持,至医院看病,医院出具病假单(社康中心病假单),要求休息两日,随后短信通知经理此事,仍不同意,本月发工资,被扣除了50%的工资,请问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不可以向酒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求经济赔偿。 另酒店员工手册要求病假单为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开具的才可以 ,但我不可能什么病都去大医院看,开的是社康中心的病假单(可用社保卡),且有医疗发票,请问酒店的规章制度有无法律效力,我的病假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广东-深圳 发表于:2013-07-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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