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单位违反自己制订的内退文件提前给办理了内退,而本人应该在10月内退,单位在同年8月上报单位搬迁申请并在9月得到政府审批,一直到2012年10月单位才搬离原生产经营地,11月单位出台职工安置政策,搬迁补偿金内退人员没有,本人认为单位一是违反内退文件年龄规定,违规提前办理,二是没有如实告知本人企业搬迁政策,损害了本人的经济利益, 请问:本人是否可以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内退协议,是否有时效期?时效期应该从那个时间算起? 如果劳动仲裁不受理,去法院起诉是否有时效期,
人
发表于 2013-08-21 10:47
向TA提问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仲裁裁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不经过仲裁,法院不会受理的。要求解除内退协议的话,仲裁时效应当自你办理内退之日起开始计算,你的情况明显已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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