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织布厂98年宣布破产后给了百分之二十经济补赏金,企业土地使用权一直没卖指导2013年才卖了企业土地,2013年再继续给职工清算,而2013年给的失业保险还是按98年的标志,98年破产后就因为没清算,失业保险金没老到領,耽误到现在还按98年的标准您说合理吗?到现在是不是清算程序还不算终止?还有经济补偿金,现在卖的地为什么不按现在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而回去按98年的标准,98年用整个企业资产给清算,2013年还是卖的那块地而不用原来那块地资产给清算?清算组用卖地的钱清算,还说是国家给的钱,国家给的钱不卖地的时候咋不清算?还说剩余钱钱上缴。税款不是上缴的?恳请律师给个答案!谢谢!
人
发表于 2013-10-1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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