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2013.4.09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在公司从事外墙装修施工员,经同乡王思远介绍进入公司的,公司张总管同意在那做的。没有签订合同,无社保。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广州越秀区的一个工地上班。从事的工程没有挂牌子。工资现金发放。王思远拿给他的。每个月的工资跟工作量有关系。2013.06月受伤的。4月和5月工资都是发了几千元钱。申请人做的工程没有承包给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平时受张总管理。住院时张总还去看过,去了两次。上班平时没有考勤。受伤的经过是这样,2013.06从三楼电梯口掉下来,晚上在那做收尾性的工作。受伤后王思远在现场。申请人现在没有办法工作。与公司没有办离职手续。受伤住院期间是张总拿了一部分钱去支付了(王思远给了3000多元,张总去2次)。申请人不知道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这个公司。是在工地上班的,工地是的。 \被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本案申请人受伤时工作的工地所有权是公司的,但整个工程的施工装修都发包给了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目前为止,工程还没有峻工。2012年12月该工程外墙装修完工。不是被申请人公司员工,和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花名册是公司在劳动局的备案。打印的花名册是公司全部员工的。公司后面听说受伤的事。因是在工地受伤,公司派了张加力去了解受伤情况,没有支付医疗费。被申请人公司没有王思远这个人。被申请人公司将干挂工程承包给王思远这个人,与王思远是承包关系。广州市高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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