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2012年《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一个月工资赔偿的,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相矛盾吗,如果不矛盾,则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给予补偿了? 2、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双倍工资?如果可以,补偿期限如何市场计算? 谢谢!

广东-云浮 发表于:2013-12-16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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