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2011.02.11进入公司,从事门卫,每月工资2200元,有签劳动合同,到现在劳动合同还未到期,2013.10工资发了1274元,2013年11月只拿了237元,公司的绩效奖金管理规定未事先告知给我们,我们不知道有这个规定。2013.10.01—2013.10.03有到公司上班,是公司安排的,关于这个加班,公司只发给了申请人一倍的正常工资,未发法律规定应发三倍工资的另外二倍工资。33月加班费是指从入职时开始到离开公司之日,每月上班28天,2013年10月开始每天上班10小时,之前都是每天上班8小时。2013.12.02离开公司,双方协商解除的,协议内容就是:老板把工资付清了,就可以了,我提出说明年还可以继续来干吗?老板笑笑,说明年再说吧,没有协议给多少经济补偿。离职手续有办。     被申请人回答仲裁庭提问:    2011.02.11进入公司,从事门卫,每月工资2200元,有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3月,2013.12.02离开公司,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离职手续有办,我们要求申请人工作到2013年12月30日,2013.10.1一3日申请人有来加班,申请人每月上班28天,每天工作8小时,从2013年10月起每天工作10小时,公司的绩效奖金管理规定有公示。离职手续有办。

山东-淄博 发表于:2014-03-1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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