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律师:甲方自愿将其单位团购房指标转让给乙方,双方约定甲方取得产权后随时配合乙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将其转让给乙方的房屋产权证办至乙方确认的人名下,但是今年2月份,甲方单位团购委员会与房开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对于买卖团购指标的情形,如果卖指标的职工出具一份自愿放弃产权的申明,就可以直接把房子登记在买指标的乙方名下,这样可以省去过户费。可是当乙方要求甲方出具申明是,甲方要求乙方支付10万元,否则就不出申明,双方久经协商无果,最后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提出两个诉请:一是确认房屋归乙方所有;二是要求甲方无偿协助其进行产权登记。 请问各位大律,乙方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
人
发表于 2014-03-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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