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2年10月进入一家单位上班,2014年1月2日向部门总监递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在得到部门总监以及公司总经理的签名同意后定于2014年1月29日为最后工作日,在1月2日至29日期间,我按照部门总监的要求与她指定的人进行当面的工作交接,且把工作内容编写进离职交接清单,将电子版发给部门的经理副经理和总监,另外,打印了一份给接手我工作的人,我俩都签字之后,我留了一份复印件,将原件交给了她,结果在我离职第二天,接手我工作的同事不辞而别,带走了签字版的交接清单,部门总监迁怒到我身上,以交接没完成扣押我的工资,不仅一月工资扣押,连12月的工资也扣押未发,我于4月8日发邮件提醒,结果未得到答复,我现在已离开之前的城市,工资该如何追讨回来呢?
人
发表于 2014-04-13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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