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家建房子,请了2个师傅,中途一个师傅在建房子的时候出事故了用了几W元,{做房子之前我们自己签了合同,合同上注明了安全责任自负,有白纸黑字的。}现在这个师傅家里人说这几W元需要我来付, 签合同的时候是3个人都签字了, 忘记说了我的房子是全包工的,本人只提供材料小工们都不管的,按平方算钱的,等于是全包。发生事故的时候我家里人都不在场,知道后第一时间送去医院的,给办了住院手续并且交了几千元在医院。 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签的合同在法律上有用吗,这个钱需要我出吗?需要我出多少?打官司会输吗?
人
发表于 2014-06-30 15:29
向TA提问你们合同约定安全责任自负属于违法法律规定的条款,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你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是有一定过错的,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发表于 2014-06-14 18:09
向TA提问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14-06-27 17:53
向TA提问如果你仅仅是提供材料,且材料质量没有问题,那么你作为房东承担责任比例一把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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