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有一份合同,内容是这样的: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房屋坐落在福海县文体局住宅楼1单元201室,面积为98平方米。甲方出售给乙方时,明确说没有地下室,但合同没有具体说明地下室的事情,现在乙方向甲方要地下室。甲方不想给,甲方不给法律上能不能成立?

山西-临汾 发表于:2014-10-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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