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是住建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按文件要求我不具备监督员资格,我最多只是协助组长的一名工作人员。我们工作要求是组长负责制度。)在2010年完工的一建筑工程在2013年发现外墙保温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时间按规范要求在工程外墙保温保修期以内,已由施工单位出资金重新按要求施工完成,共用资金不到一百万。)检察院起诉我和我们组长都是玩忽职守,法院判决我和我们组长同样都是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外墙保温其中还有节能办公室专项合格报告。但是检察院未起诉节能办公室人员,也未起诉质量监督站负责人,也未起诉住建局分管领导。而且就在我们局安全监督站在2011年分管的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当场死亡3人伤2人。也在我们局规划股在规划过程中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多万。以上两个案子都是起诉和判决的局分管领导和站办所室负责人,未起诉一般工作人员,而且判决都是有罪免于刑事责任。而到我们这个案子未起诉局分管领导和站办所室负责人而起诉了组长和我这个一般工作人员还判了实刑。请问这样合理吗?在工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出资能算是给国家或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吗?难道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偷工减料还是损失了?我如果申诉能成功吗?

辽宁-沈阳 发表于:2014-10-23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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