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3年9月到北京一家单位工作的 当时法人说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发生活费 也就是生活费就是工资 但是单位没有何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没缴纳社保 还有拖欠生活费现象 就与2014年11月26日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定于2015年1月26日开庭仲裁 现在我们手里有单位的物品交接清单 发放生活费的银行流水 还有工作证明 我的另一个同事有银行流水 和前任的款项交接单 还有证人证言 第三位同事有银行流水 和下一任的交接清单 证人证言 现在就想知道我们还缺什么证明?
人
发表于 2014-12-25 13:52
向TA提问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拖欠工资的事实均可,证据必须是真实客观有关联性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基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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