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人在原公司任技术员一职(属于总包方),但在现场属于项目负责人,工程完工后,因甲方需要看现场签证,本人在签证单上已签字,但当时已说好是签证模板,并非实际签证,后补签一份证明,证明当时签证为签证模板,原告已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签证内未发生的工程量及相关不属于合同之内的工程量,本人需要承担责任么?本人于2014年在公司辞职,我会承担相应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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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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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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