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员工未经过培训被调到行政岗位并管理公司公章,后有一债主持老板签过名的欠条来公司盖章,老板当时不在公司,遂该员工电话咨询老板,确认欠条内容属实,老板同意盖上公司公章后,该员工将公司公章盖在欠条公司名称上,债主看后说应该盖在老板签名的地方,当时该员工不知道盖这两个地方有什么区别,故又在老板签名的地方盖上公章,前后不过几分钟就在一张欠条上盖了两个公章,该员工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就辞职了。现在债主要和老板打官司,债主要求该员工出庭作证欠条上盖了两个公章是因为第一个盖错了,这名员工有义务出庭吗?
人
发表于 2015-03-16 17:04
向TA提问该员工没有义务出庭作证。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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