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新乡工作的外地人。 2013年,我进入新乡某公司工作,直至2015年初离职。2015年3月底。我与该公司老板(某县人大代表)就其所欠工资及股金达成协议,约定其分期退还我股金并支付所拖欠工资,约定其在履行还款支付工资义务后委托其处理我工作期间所获激励股权等事项。 约定第一期还款期到后,其百般推脱不还,我妻子及亲戚共五人到该公司交涉过程中发生争执,在该公司院内,该老板带该厂工人及社会人员数十人拿钢管、三角铁等对我亲戚及妻子进行围殴(我方初步致2轻伤1轻微-1轻伤1轻微已出鉴定意见,另据警方称对方1轻伤1轻微)。为躲避惩罚,掩盖真相,该老板拒不提供现场监控,还强制扣押我方车辆至今。 事情发生后,为引起其重视,我在公开场所张贴了该事项及该公司存在非法经营的大字报。 后经多次调解未果。经询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只处理人伤事件,经济纠纷还需要双方另行解决。 2015年5月初,我到该老板居住地找他要求支付到期款项,他和三人又将我殴打一顿,致我胸部、手部、头部、脚部等多处受伤(初步估计两处轻伤)。该案由另一派出所处理。 想咨询您: 1、我的实际入股股金、工资计十余万元如何要回,工资部分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2、我的激励股权十几万元如何主张? 3、在该公司发生的人伤案件及其殴打我的人伤案件如何处理? 4、非法扣押我方车辆如何主张并要求赔偿? 5、该公司辖区派出所出警第一时间未及时调取监控,是否可诉讼其不作为? 6、该公司辖区派出所所长针对该老板非法扣车说“没权利的事多了”,不予制止,是否可诉其不作为或纵容非法行为? 7、我处请求其走访案发现场群众,收集现场照片及录像等证据,无任何动作,可否诉其不作为? 8、在我方伤情鉴定结果出来近一个月,该所长拒不前去取结果,为对方争取时间,应如何主张其不当行为?
人
发表于 2015-06-04 20:17
向TA提问你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你可以直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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