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蒙古国首都乌兰巴托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又因所建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致购房户报警(蒙古国习惯于把民事案件当成刑事案件处理,以期达到快速处理的目的),警方遂将甲逮捕,甲经保释,潜逃回国。蒙古国已向中方发出刑事司法协助函。我为甲的民事案件代理人(甲与乙在蒙古投资纠纷案件)。现遇到障碍,蒙古国以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我将蒙古国发出的司法协助函结果告知蒙方,方能启动民事案件审理。本人找到司法部外事司,答复是不接待律师。现请教,我该通过何种途径,用何种方法得到司法协助的处理结果?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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