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一个老大姐,今年60岁,1999年从她原来的单位内退,来到我们单位上班,至今15年,该大姐在我们单位上班一直没交社保(因为原厂已交),后再5年前也就是2010年在原厂办理退休,这个大姐在我们单位也不想干了,但是由于工作非常出色单位经过和该大姐沟通该大姐一直在我们单位工作至今,今年单位将证照转卖他人,该大姐提出经济补偿,单位告知,退休人员无经济补偿,该说法是否合理
人
发表于 2015-07-20 10:48
向TA提问已退休人员与其他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无需按《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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