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深圳某公司运营总监,2015年3月9日入职,签订1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七月初公司外派徐某在北京配合供应商开拓市场,至今还在北京,8月底供应商反映徐某工作性格古怪,脾气不好,得罪客户,决定不与其合作。8月26日公司决定辞退徐某并与其协商,最终公司同意赔偿徐某半个月工作并补偿他在北京两月补贴和因租房的押金,公司给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邮件给他签字,后徐某提出不同意协议中的双方协商处理,他说公司是辞退他没跟他协商,后公司领导又提出先不辞退他,调他回深圳公司上班协助广东省区域总监开拓广东市场,但不能保留他运营总监的职位,薪资不变。徐某提出回公司可以,但要求保留他运营总监职位,负责广东区域市场,加薪。协商不成,公司提出两个方案,1、接受公司安排2、按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处理。因徐某人在北京,直接未给公司答复。现公司预邮件通知要求徐某9月6日必须回公司报到,未准时回公司按迟到或旷工处理。请问各位律师,现公司要辞退徐某,也愿意出赔偿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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