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于2015年6月1日,入职北京XX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下属分支,现下属分支独立变更为苏州XX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营运主管一职,直至今日该公司未与本人签订用工合同及任何书面协议,仅北京总公司下发聘用offer 试用期时间:3个月,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其中600为绩效基数),转正后薪资:5000元/月(其中750为绩效基数) 现受人事部经理把控权威,推迟转正,另以8月份工作失职,进行劝退,要求本人自行提出离职: 现想咨询以下几点; 1.鉴于该用人单位已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法规,本人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申请双倍工资仲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如申请仲裁,是否需离职,再进行劳动仲裁申请,还是在职即可进行劳动仲裁 3.如该用人单位不愿本人补签合同或本人不愿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补签订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申请经济补偿 4.A申请仲裁胜率几率多大,是否能够如劳动法所述,能够拿到双倍工资补偿及赔偿金, B.如委托贵律行代理,代理费用如何计费。

江苏-苏州 发表于:2015-09-2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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