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合肥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出纳,公司在7月份的时候投标中了一个学校改造工程 ,工程施工中涉及到给学生宿舍安装九牧品牌洁具,但公司老板指示提供安装的九牧都是仿九牧牌子的洁具,假的。现工程已竣工,被人家发现举报了我们公司,本地公安局也涉及到里面,已经立案调查。昨天上午公安局来公司查账 要财务提供付给洁具供应商的付款凭证 。明明实际付给对方15万元多金额, 但老板让我只给公安局提供了5万多一点金额, 剩下的让我跟公安局说没有。我昨天就按老板的意思照办了,公安局那边后来让我在提供的5万多金额的付款凭证,每页纸上都签了字按手印。 事后,老板跟我这么说的:说调查到最后,如公安局到银行把所有的付款转账回单都调出来的话(现在提供给公安局5万多金额了,还有10万多金额公安局暂时还不知情) , 假如后期全部被公安局到银行给调出查到的话,就让我跟公安局说,所有的付款转账都是我财务出纳个人这边操办支付的,作为老板的他一切都不知情,老板还说:这样做最多就是说财务出纳刚从学校出来,不懂那么多,所以造成了工作上的失误。 老板就这么交代我的,所以,我就担心如果真按老板说的那样做了,对我个人有没有什么影响 ?会不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人
发表于 2015-10-2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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